(2015)鄂襄阳中民二终字第0078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彭学功、合顺和建设公司与中建三局二建公司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彭学功,湖北合顺和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阳中民二终字第0078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彭学功,男。委托代理人曾杰,湖北杰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合顺和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顺和建设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春园路*号现代城*座***号。法定代表人邵斌,合顺和建设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熊海波,湖北真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方平,合顺和建设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三局二建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鲁磨路***号。法定代表人樊涛生,中建三局二建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振,中建三局二建公司员工。上诉人彭学功、合顺和建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建三局二建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2015)鄂襄州东津民初字第00085号的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未查清彭学功通过的竹笆是由何人于何时放置在工地上,是否让人利用竹笆通行,从竹笆上通行是否该地段唯一通行方式,合顺和建设公司是否对事发地有安全管理之责。原审法院依彭学功申请对未出庭证人进行询问的笔录未经合顺和建设公司、中建三局二建公司质证。据此,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2015)鄂襄州东津民初字第0008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审判长 曹 勇审判员 杜丹丹审判员 陈淑娟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