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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2民初650-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17

案件名称

戴飞与戴道海、范静静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飞,戴道海,范静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2民初650-1号原告:戴飞,男,1980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被告:戴道海,男,1981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被告:范静静(被告戴道海配偶),女,1983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戴飞与被告戴道海、范静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扣押被告戴道海、范静静所有的一辆皖S×××××江淮牌小型汽车,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告戴道海、范静静所有的一辆皖S×××××江淮牌小型汽车,扣押期限为一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执行。审判员  李茂军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艳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