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04执375-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魏吉芬与山东艺博电机有限公司、白怀涛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吉芬,山东艺博电机有限公司,白怀涛,孙丽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淄��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04执375-1号申请执行人:魏吉芬,山东益杰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执行人:山东艺博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山区白塔镇国家村菜市场北。法定代表人:白怀涛。被执行人:白怀涛,山东艺博电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执行人:孙丽凤。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2012)博商重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冻结)被执行人存款或提取(扣留)收入3070093元(其中本金3037320、执行费32773元),如不���本额,划拨实有数额,不足部分,只准存入,不准付出,直达本额为止。二、若无银行存款,则扣押(查封)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清单),限被执行人五日内履行。逾期将依法拍卖(变卖)所扣押(查封)的财产,以清偿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 俊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郭树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