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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6执46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姑苏支行与沈水明、黄雪珍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姑苏支行,沈水明,黄雪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6执46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姑苏支行,住所地苏州市。法定代表人何雪林,行长。委托代理人朱洪,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沈水明。被执行人黄雪珍。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姑苏支行与沈水明、黄雪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苏州市平江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1月17日作出的(2007)平民二初字第000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沈水明、黄雪珍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姑苏支行借款本金232112.5元、利息4260元(计算至2006年12月10日),并支付自2006年12月1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如沈水明、黄雪珍到期不能偿还上述债务,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姑苏支行有权对其所抵押的苏州市水香一村14幢104室房屋折价、变卖或拍卖的价款受偿;案件受理费6222元、财产保全费4780元、其他诉讼费2664元,合计13666元,由沈水���、黄雪珍负担。权利人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姑苏支行以沈水明、黄雪珍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沈水明、黄雪珍支付250038.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嗣后,该院委托本院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标的250038.5元及相应利息。本院受理后,即向两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等书面材料,限其履行。执行中查明,两被执行人除上述抵押不动产外,无银行存款、机动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两被执行人均身患××,需长期服药,且无固定工作和固定收入来源,偿债能力较差。现经多方筹措到款共计160000元。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姑苏支行对本院的上述执行情况无异议,亦表示无法提供两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受偿上述部分款项后,不再要求法院继续执行,同意实体终结并协助办理抵押权注销��续。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姑苏支行对被执行人沈水明、黄雪珍享有的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并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本案中,除已履行了部分外,未受偿部分申请执行人同意不再要求执行,并同意实体终结执行,与法不悖,故应予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原苏州市平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7)平民二初字第0006号民事判决未受偿部分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徐国聪执行员  李跃辉执行员  韩亚光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邵兮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