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2民初497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2-17
案件名称
常影与周德宏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影,周德宏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2民初4973号原告常影,女,1981年8月11日出生。被告周德宏,男,1978年1月1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影与被告周德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影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常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常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常影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陈素培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