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行辖终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上诉人辽宁省盘锦市人民政府与被上诉人曹洪凯、黄新华、魏庆贵、于祝平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并赔偿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辽宁省盘锦市人民政府,曹洪凯,黄新华,魏庆贵,于祝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辽行辖终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辽宁省盘锦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高科,该市市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洪凯,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新华,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魏庆贵,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于祝平,女。上诉人辽宁省盘锦市人民政府因与被上诉人曹洪凯、黄新华、魏庆贵、于祝平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并赔偿一案,不服大连海事法院(2015)大海行初字第3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辽宁省盘锦市人民政府上诉称,上诉人及其他行政机关没有针对“海域使用与利用”对被上诉人作出过行政行为,被上诉人提起海事行政赔偿诉讼不符合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通知规定的情形,请求将此案移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关于本案主体是否适格问题及是否存在海事行政赔偿问题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根据本院(2013)26号通知的相关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故原审依法裁定驳回辽宁省盘锦市人民政府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姜 丽审判员 王怀忠审判员 高 翔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崔 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