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04民初30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原告大连佳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奇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佳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奇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04民初300号原告大连佳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法定代表人孙文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荣启军,男,该公司员工,大连市。被告李奇杰,男,住大连市。原告大连佳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奇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因本案案情复杂,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张艳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