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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6执00039-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王小玲与候武、王岁荣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小玲,候武,王岁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6执00039-1号申请执行人王小玲。被执行人候武。被执行人王岁荣。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4)长安民初字第03648号民事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王小玲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候武、王岁荣拒不自觉来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民事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王岁荣(或候武)在金融机构之存款(数额以《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为准)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平旗审判员  郑 潇审判员  张育民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