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3民初23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孙某与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3民初237号原告孙某。被告唐某。原告孙某与被告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丹妮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2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于庭前已签收本院开庭传票,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孙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丹妮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蔡晓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