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303执64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山东邹平青龙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石金泽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邹平青龙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金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03执64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邹平青龙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石金泽。本院执行的山东邹平青龙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石金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2015)邹商初第582-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韩增福人民陪审员  朱 玮人民陪审员  周 蕾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耿佳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