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105执110-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太升南路支行与李杨、赵全兰、杨开琼及李成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太升南路支行,李杨,赵全兰,杨开琼,李成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05执110-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太升南路支行。负责人张敏,行长。被执行人李杨。被执行人赵全兰。被执行人杨开琼。被执行人李成松。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太升南路支行与李杨、赵全兰、杨开琼及李成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5)青羊民初字第4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杨、赵全兰、杨开琼及李成松的银行存款252113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帅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凡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