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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02民初2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彭营业与于向奎、李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营业,于向奎,李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02民初24号原告彭营业。被告于向奎。被告李娜。本院在审理原告彭营业诉被告于向奎、李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彭营业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营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彭营业负担。审判员  王灿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董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