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02民初2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彭营业与于向奎、李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营业,于向奎,李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02民初24号原告彭营业。被告于向奎。被告李娜。本院在审理原告彭营业诉被告于向奎、李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彭营业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营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彭营业负担。审判员 王灿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董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