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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7民初34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6-21

案件名称

黄小范与缪中甲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黄小范;缪中甲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八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27民初345号原告:黄小范。被告:缪中甲。原告黄小范诉被告缪中甲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查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2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小范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缪中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小范起诉称:原告于2011年10月16日到被告名下务工,后因被告未能支付原告工资,2014年5月6日原告离开被告名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讨要工资,但屡次无果。后来,被告立欠条一份答应2014年10月15日一定偿还,但至今被告没有偿还。原告曾多次向被告讨要,却无果。为此,原告诉请判决:被告偿还钱款31218元人民币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10月15日起每日按欠款的千分之二支付,直至欠款还清日结束)。原告黄小范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如下证据:1.身份证,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2.欠条,证明被告拖欠原告31218元的事实。被告缪中甲未作答辩,未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被告缪中甲拒不到庭应诉,视为其自行放弃诉讼质证权利。经庭审出示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均符合民事诉讼有效证据的基本特征,对其证明力予以确认。本院经审理,认定本案事实如下:原告黄小范曾在被告缪中甲处务工。经结算,被告欠原告工资和提成共31218元,被告于2014年10月8日出具欠条一份,承诺在2014年10月15日前还清欠款,如涉及诉讼,诉讼费等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该欠条还载明:“如到时不能归还,从违约之日起按千分之二支付违约金。”被告至今未向原告偿还前述欠款。本院认为:劳动者提供劳务后,理应获得劳动报酬。本案中,被告尚欠原告劳动报酬31218元的事实,有被告出具的欠条为证,因此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事实清楚,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31218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被告应从2014年10月15日起每日按欠款的千分之二支付利息至还清之日的请求,本院认为,被告未按约定期限偿还欠款,理应支付逾期利息,但欠条中并未明确约定按每日千分之二计算利息,原告该主张明显过高,逾期利息宜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缪中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黄小范劳动报酬人民币31218元及利息(自2014年10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缪中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0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至温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户,开户行:农行温州市分行,帐号:192999010400031950013。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 查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董小美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附件:苍南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判后续释明一、对不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裁判文书:1、裁判文书系确权判决的,确认的权利自判决生效时即具有法律效力,无需申请本院强制执行;2、裁判文书系撤销或解除合同判决的,无需申请执行即具有法律效力,合同撤销或解除后相关财产权益纠纷未一并处理的,可另行起诉;3、裁判文书准予离婚判决的,双方当事人在判决正式生效前不得与他人另行结婚;二、对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裁判文书:4、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可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将应履行的款项汇至苍南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行:浙江苍南农商银行,账号:20×××37,并注明案号和汇款人;5、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或迟延履行裁判文书主文确定内容的,享有权利的另一方当事人应当在判决确定的义务履行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应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裁判文书及生效证明(由原案件经办人出具)。三、对裁判文书内容不能完全理解或有误解等情况的,可向经办法官咨询,由经办法官负责解答释疑。四、本院作出裁判后,各方当事人有和解意愿的,可自行和解或在执行程序中申请法院执行和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