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3789-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张宝伍与张国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宝伍,张国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3789-1号原告:张宝伍,农民。被告:张国永,农民。本院受理原告张宝伍与被告张国永身体权纠纷一案后,被告张国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被告住所地均为唐山市高新区,唐山市高新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0日开始正式受理案件,根据法律规定,本案应由唐山市高新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于2015年10月12日由本院受理,属行政区域变更前本院已受理的案件,因此本院对原、被告身体权纠纷一案享有管辖权,故被告张国永对本案管辖权的异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张国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申请费80元,由被告张国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窦广同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冬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