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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91民初0047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王玲与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玲,XX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91民初00471号原告:王玲,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XX,住长春市二道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玲与被告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王玲负担。审 判 长  周其巍人民陪审员  牛瑗莉人民陪审员  陈 皓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思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