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91民初0047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王玲与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玲,XX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91民初00471号原告:王玲,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XX,住长春市二道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玲与被告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王玲负担。审 判 长 周其巍人民陪审员 牛瑗莉人民陪审员 陈 皓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思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