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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93民初字14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高殿革与纪建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殿革,纪建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93民初字149号原告:高殿革,男,1969年6月1日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纪建明,男,1964年1月1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原告高殿革与被告纪建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因发现案情较为复杂,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孙叶红审 判 员  王海峰代理审判员  杨 鹤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马 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