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民一初字第0236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林某与韦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韦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雨民一初字第02364号原告:林某,女,1969年12月15日生,回族,马鞍山市中心医院职工,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被告:韦某甲,男,1963年4月1日生,汉族,马钢集团总公司办公室车队职工,住址同上。原告林某与被告韦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韦某甲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林某诉称:原、被告双方在各自首次婚姻失败后相识,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育有一女韦某乙。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双方学识、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也不同。结婚多年以来,夫妻双方之间缺乏信任,没有体会到夫妻之间的互相照顾,也没有体会到夫妻之间的关爱和家庭的幸福。2015年以来,原告发现被告沉迷于六合彩不能自拔,在外私自借高利贷用于赌博。今日,更有莫名的债主上门讨要债务,被告一走了之,严重影响了原告及女儿的正常生活和身心健康。综上所述,原告根据《婚姻法》和《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1、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韦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3、由原、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林某就其诉请向本院递交如下证据: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2、结婚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3、出生证明复印件一份,证明婚生女的信息。4、遗书、说明各一份,证明因为被告的过错导致离婚,且被告同意离婚。韦某甲未到庭,也未递交证据。本院认证意见如下:林某递交的证据1、2、3,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故予以认定;证据4系孤证,无其他相应证据予以佐证,本院无法核实其真实性,故不予认定。经庭审举证、认证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现确认如下事实:林某、韦某甲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韦某乙。后双方因琐事发生争议,以致成讼。本院认为:夫妻间应互敬互爱、相互信任。本案中的林某、韦某甲系自由恋爱,感情基础较好,婚后虽产生矛盾,但目前无证据表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双方仍有和好的可能。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林某与韦某甲离婚。本案诉讼费用2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760元,由林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蔚群代理审判员 魏凌雪人民陪审员 高小陪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闵附:法律条文引用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以下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