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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05执7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宣化县政通出租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分公司与李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宣化县政通出租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分公司,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705执77号申请执行人宣化县政通出租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分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宣化区宣府大街103号院1号楼商4号。负责人冉秋荣,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李某。本院(2015)宣区民初字第138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1月20日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某银行存款26638.8元及迟延履行金,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拍卖、变卖后偿还申请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段欣华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 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