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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黔六特执字第44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李欣、彭伟伟、田应江终本裁定书

法院

六盘水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欣,彭伟伟,田应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黔六特执字第444号申请执行人李欣,男,1998年4月26日生,彝族,农民,住六枝特区新场乡黑塘村上街组,公民身份号码520203199804263918。被执行人彭伟伟,男,1997年5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六枝特区岩脚镇带翁村十一组41号,公民身份号520203199705203530。法定代理人吴艳(系彭伟伟之母),女,1973年7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六枝特区岩脚镇带翁村十一组41号,公民身份号码520203197307103922。被执行人田应江,男,1966年11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六枝特区新场乡黑塘村上街组,公民身份号码520203196611033952。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六枝特区人民法院2012年6月19日作出的(2012)黔六特民初字第593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李欣申请执行彭伟伟、田应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合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时,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黔六特民初字第59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开友审 判 员  周天星助理审判员  王永刚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