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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7民初172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何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7民初1726号原告何某,女,1989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刘某,男,1980年10月23日,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何某于2016年1月28日接到本案受理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本院交纳受理费用,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吴可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