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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5执13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长沙宏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湖南华侨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沙宏强混凝土有限公司,湖南华侨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5执133号申请执行人长沙宏强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陆兵。被执行人湖南华侨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志辉,该××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长沙宏强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湖南华侨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开民二初字第0332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湖南华侨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南华侨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200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湖南华侨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的收入22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夏记香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罗 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