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02执36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陆广凤与李生、代多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广凤,李生,代多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02执360号申请执行人:陆广凤,女,1950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被执行人:李生,男,1977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被执行人:代多侠,女,1980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本院作出的(2015)瑶民一初字第025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生、代多侠的银行存款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德传执行员 杨武威执行员 周 峰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胡 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