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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82执25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7-01-09

案件名称

吴兴明、台州高乐高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兴明,台州高乐高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82执256号申请执行人吴兴明被执行人台州高乐高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631273X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依法向被执行人台州高乐高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台州高乐高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台州高乐高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台州高乐高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证件号码:)在中国农业银行浙江省分行的90×××57的存款人民币1208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叶伟伟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余凌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