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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25执15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李成林与赵小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成林,赵小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25执159号申请执行人李成林。被执行人赵小龙,李成林申请赵小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沧民终字第29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赵小龙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已于2015年11月14日死亡。本院认为申请人李成林的权利、义务已于2015年11月14日丧失,其权利应有申请人李成林的继承人享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如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李成林的执行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异议。审判员  王君默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 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