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523民初6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原告宜宾市均诚建筑机械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邱远胜、满益琴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宾市均诚建筑机械租赁服务有限公司,邱远胜,满益琴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523民初62号原告宜宾市均诚建筑机械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市翠屏区南岸田坝街以东、民营街以北1单元B-5号。组织机构代码57277474-9。法定代表人杨均,经理。被告邱远胜,男,197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安县迎安镇。委托代理人殷宗润,四川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满益琴,女,1971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宜宾市南溪区。委托代理人邱远胜,男,197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江安县迎安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宜宾市均诚建筑机械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邱远胜、满益琴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需要重新收集证据为由,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宾市均诚建筑机械租赁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1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自愿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静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徐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