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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民终20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徐增福与河南新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增福,河南新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民终20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增福。委托代理人崔炳杰,焦作市山阳区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新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太行中路**号。法定代表人王保才,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保兴。系河南新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李思春。系河南新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上诉人徐增福与被上诉人河南新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东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徐增福于2015年6月8日向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新东公司支付徐增福自2008年至今的养老保险金30000元。2、判令新东公司支付徐增福工龄25年改为29年。3、判令新东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6日作出(2015)山民劳初字第00043号民事裁定书,徐增福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徐增福及其委托代理人崔炳杰,被上诉人新东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保兴、李思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龄认定、出生年龄确认、退休审批及退休待遇等发生纠纷,不属于劳动人事案件受案范围,也不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原告徐增福的起诉。徐增福不服原裁定,提起上诉,其上诉请求为:撤销原裁定,发回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诉讼费由新东公司承担。理由为:1、由于新东公司把徐增福的年龄和档案弄错了,为了隐瞒他们的错误行为,采取了抽、昧、改等龌龊的办法进行陷害人。(1)抽徐增福的档案。(2)许保利昧徐增福的档案。(3)孙保兴将徐增福的年龄从1931年改为1941年,将徐增福的档案也从31年改成41年,将徐增福的工龄从29年改为25年工龄。从2003年4月18日,徐增福就写过申请书,新东公司不仅没有把徐增福的年龄改大,反而把徐增福的年龄改小,2001年新东公司给徐增福发的医疗本是1931年生,2002年新东公司将徐增福出生日期改成1941年生,一下改徐增福11年年龄,这是以权压人、仗势欺人,人是越活越大,没有越活越小的道理,他们就是这样欺辱人。8—9年,徐增福少得养老金30000元,应得83岁退休金,现只按73岁给徐增福退休金。2015年7月15日,新东公司在答辩状中仍然在改徐增福的年龄,把1970年8月20日改成1970年8月10日。新东公司知法犯法,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2、徐增福没有隐瞒年龄的事实。徐增福是1970年8月17日参加工作,就第一天报的33岁为准,徐增福的两个年龄都超过了41年、42年,以33岁一直算到1937年,加上退休本上4年,正好算到1931年,徐增福的身份证就是1931年生,新东公司写徐增福41年和42年都是错的,没有什么依据,离国家规定的太远了。41年是1970年9月10日,42年是1970年8月20日,徐增福是1970年8月17日,相比1970年8月17日的档案就是最先为准。“按照河南省文件(劳社部发(1999)8号)第二条: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所以徐增福的出生日期应以焦作市档案局保存的1970年8月17日徐增福的档案为准。新东公司在给徐增福办理退休手续时,没有考虑徐增福的真实情况,把徐增福的实际年龄改为1941年、1942年生,造成徐增福退休金较少,新东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故徐增福的第一项请求即判令新东公司支付徐增福自2008年至今的养老保险金30000元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3、新东公司故意制造冤假错案,侵犯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把徐增福的退休本上29年工龄改成25年工龄,克扣徐增福20多年的工龄工资,不上报。徐增福从2003年4月18日就写过申请,仍然不上报。新东公司写徐增福退休本上1968年参加工作,到1993年共计26年,加上钢铁厂的3年工龄,一共是29年,新东公司给徐增福改成25年。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明文规定,在执行中,发现问题及时上报,新东公司发现徐增福反映的问题后,一直推诿,一次也没有上报。新东公司的错误做法,侵犯了徐增福的权利,徐增福请求新东公司予以更正,新东公司应当更正,应当属于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新东公司辩称:1、徐增福原始档案第一张表即政审表登记的出生时间是1942年8月,徐增福本人分别在4月28日及8月22日(无年份)“关于我户口与档案相错十年的原因”、“关于户口与档案相错十年的原因”对为参加工作隐瞒实际年龄作了说明,足以证明徐增福当时为了参加工作而自己隐瞒年龄的事实。徐增福档案是完整的,不存在私改徐增福档案事实,可让公正部门出示新东公司私改徐增福档案证明。徐增福反映2001年发放的医疗本是1931年出生,是当时退管办工作人员按身份证出生年月填写的,而后期填写的出生年月是按档案记载填写的,不存在更改其年龄的问题。2、徐增福要求判令新东公司支付自2008年至今的养老保险金30000元不成立,其理由是基于新东公司私自将徐增福档案中的出生日期更改,而致使其养老保险金减少,此前提是不存在的,具体情况如下(1)徐增福在焦作市档案馆复印的1970年新进人员登记表日期为1970年8月17日,年龄33岁,此登记表不是招工表,而且只有年龄,没有出生年月。档案里的第一张表的时间是1970年8月10日,出生年月是1942年8月,年龄28岁,有其所在大队、公社革命委员会组织意见和家庭成员、社会关系、学习及工作经历等详细记载,是本人参加工作前的政审表,也是档案里最早记载的表,没有这一张表就没有档案里记载的所有表,包括徐增福在焦作市档案馆复印的登记表。(2)徐增福诉讼理由已经河南省劳动与社会保障厅作出了“该同志所反映的问题不符合国家政策规定,不能办理”的明确答复,同时经三级信访部门调查核实,已为徐增福出具了终结处理意见书。3、徐增福要求判令新东公司将其工龄25年改为29年不成立。按照档案和退休审批表记载,徐增福井下工龄为20年4个月,井上工龄3年8个月,共24年2个月。豫劳人老字(1986)2号文件第25条明确规定,井下折算工龄不作为实际工龄计算,故徐增福上诉的工龄25年改为29年不符合政策规定。根据徐增福与新东公司的诉辩意见,本院确定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本案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原审裁定驳回徐增福的起诉是否正确。针对本案的争议焦点,徐增福认为本案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原审驳回徐增福的起诉是错误的。理由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涉及赔偿损失的案件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徐增福的身份证显示的出生年月是1931年,新东公司将徐增福的出生年月改为1941年,因此新东公司应当赔偿徐增福的损失。新东公司认为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原审法院驳回徐增福的起诉是正确的。本院认为,徐增福的诉讼请求均涉及其出生年龄的确认和工龄的认定,新东公司与徐增福之间因出生年龄的确认和工龄的认定发生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因此徐增福的起诉应予驳回,原审法院驳回徐增福的起诉是正确的。原审适用法律正确,徐增福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晓武审判员  毛富中审判员  陈金刚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