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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5民辖终2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2-18

案件名称

济南科益试验设备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济南科益试验设备有限公司,生兆坤,滕州市建筑安装工程集团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民辖终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科益试验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法定代表人:张炬,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生兆坤,男,汉族,现住山东省滕州。原审被告:滕州市建筑安装工程集团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滕州市。法定代表人:王之琢。上诉人济南科益试验设备有限公司不服山东省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东开民初字第1077-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2016年1月28日,上诉人以与被上诉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济南科益试验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诉权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济南科益试验设备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淑媛审 判 员  侯丽萍代理审判员  谢兆忠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程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