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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5执18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长沙市开福区明安建筑设备租赁服务部与湖南省方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5执182号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开福区明安建筑设备租赁服务部。经营者张清阳。被执行人湖南省方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俊,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开福区明安建筑设备租赁服务部与被执行人湖南省方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开民二初字第0398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湖南省方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南省方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9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收入人民币19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余志顺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罗 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