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612执346-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曲涵宇与曲晓东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曲涵宇,曲晓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12执346-1号申请执行人曲涵宇。被执行人曲晓东。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烟牟民三初字第11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曲晓东的银行存款2400元至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开户行:烟台银行牟平支行,帐号:0694)。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贺加贝代理审判员  李海涛代理审判员  徐玉祝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徐永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