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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民特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广州市宁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杨友发等人事争议、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广州市宁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杨友发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民特2号申请人广州市宁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采莲路1039号开元银座B座614号房。负责人莫建辉。委托代理人杨春梅,该分公司员工。被申请人杨友发。申请人广州市宁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诉被申请人杨友发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广州市宁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诉称,苏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仲裁裁决适用法律错误,申请人已及时足额支付了被申请人工资及加班工资,不存在差额。请求撤销苏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苏劳人仲案字(2015)第520号仲裁裁决书。被申请人杨友发辩称,申请人没有足额支付工资,差额太大。本院认为,经审查,苏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就苏劳人仲案字(2015)第520号劳动仲裁纠纷一案程序合法,法律适用正确。本案中,申请人广州市宁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的主张不属法律规定的应当裁定撤销的情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广州市宁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要求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0元,由申请人广州市宁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 宏审 判 员  祝春雄代理审判员  孙楚楚()二○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龚璐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