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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民初字第319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周玉明与艾永亮、李亚爽、艾文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玉明,艾永亮,李亚爽,艾文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乐民初字第3195号原告:周玉明,男,1973年7月15日生,汉族,居民,现住乐亭县。被告:艾永亮,男,1983年7月12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唐山市。被告:李亚爽,女,1984年7月20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唐山市。被告:艾文生,男,1975年7月17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唐山市。原告周玉明与被告艾永亮、李亚爽、艾文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魏瑞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玉明与被告艾文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艾永亮、李亚爽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玉明诉称:2015年3月2日,被告艾永亮及配偶李亚爽从原告处借款15万元,自2015年3月2日至2015年6月2日还款,担保人艾文生担保,承担连带责任。但是被告又未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还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至今,被告总是以现在没钱或不在家一直在筹款为理由予以推脱,致使该款至今尚未偿还原告,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5万元并支付由借款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所有利息40500元人民币。被告艾文生辩称:被告艾永亮、李亚爽用楼房抵押的,他们二人应该偿还。被告艾永亮、李亚爽未提供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艾永亮与被告李亚爽系夫妻关系。2015年3月2日,被告艾永亮由原告处借款人民币15万元,借款期限为3个月(2015年3月2日至2015年6月2日)。原告与被告艾永亮约定自借款之日起至借款还清时止借款年利率为36%。被告艾文生为该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借款到期后,被告艾永亮未偿还原告,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被告艾永亮已偿还原告利息至2015年5月2日。上述事实由借款担保合同、收款收据、原告周玉明、被告艾文生陈述可证。本院认为:被告艾永亮从原告处借款,原告与被告艾永亮间形成了明确的借贷法律关系,被告艾永亮应承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的法律责任。被告艾永亮与被告李亚爽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艾永亮从原告处借款,被告李亚爽与被告艾永亮应当共同偿还并互负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艾文生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被告双方约定的借款年利率为36%,超年利率24%,双方约定的利率超出部分无效。自2015年5月2日起被告艾永亮按年利率24%支付原告利息至判决生效时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艾永亮、李亚爽共同偿还原告周玉明借款本金人民币15万元,自2015年5月2日起至判决生效时止被告艾永亮、李亚爽按年利率24%给付原告周玉明利息;被告艾永亮、李亚爽互负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艾文生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上述款项限被告艾永亮、李亚爽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付清。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80元,财产保全费1420元,由被告艾永亮、李亚爽负担。此款原告周玉明已垫付,限被告艾永亮、李亚爽在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给付原告周玉明,被告艾文生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魏瑞安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石佳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