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602民初1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梁某与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02民初10号原告梁某,女,196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杜某,男,196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诉被告杜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梁某负担。审判员  王灿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董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