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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彭州民初字第389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成都升源商贸有限公司与温州市鹿城区仰义香莉中底加工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升源商贸有限公司,温州市鹿城区仰义香莉中底加工场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彭州民初字第3891号原告成都升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彭州市。法定代表人:周锡平,职务:经理。被告温州市鹿城区仰义香莉中底加工场,经营地:浙江省温州市。经营者蔡丽芬,男,1962年8月13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升源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温州市鹿城区仰义香莉中底加工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升源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5元,由原告成都升源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述春人民陪审员  唐 磊人民陪审员  罗宗艳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唐小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