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10执7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王周华与石家庄市鹿泉区获鹿镇三街村民委员会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周华,石家庄市鹿泉区获鹿镇三街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10执76号申请人王周华。被执行人石家庄市鹿泉区获鹿镇三街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三街村。法定代表人袁聚昆,村委会主任。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2015)鹿民一初字第02291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王周华借款23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187元,执行费245元,共计23432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石家庄市鹿泉区获鹿镇三界村民委员会的银行存款23432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杜忠书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