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7执3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佘德才与傅新良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佘德才,傅新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7执35号申请执行人:佘德才,男,汉族,1958年10月出生,住安徽省池州市。被执行人:傅新良,男,汉族,1964年12月出生,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池民一初字第0001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傅新良发出执行通知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傅新良银行存款人民币3365700元或等价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长松审判员  徐阳亮审判员  祖国栋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童枞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