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7执3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佘德才与傅新良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佘德才,傅新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7执35号申请执行人:佘德才,男,汉族,1958年10月出生,住安徽省池州市。被执行人:傅新良,男,汉族,1964年12月出生,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池民一初字第0001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傅新良发出执行通知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傅新良银行存款人民币3365700元或等价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长松审判员 徐阳亮审判员 祖国栋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童枞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