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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宜刑执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21-06-18

案件名称

黄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决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宜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黄莉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决 定 书(2016)宜刑执字第6号罪犯黄莉,女,1991年12月29日生,江苏省宜兴市人,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宜兴市。本院于2016年2月2日作出了(2016)苏0282刑初27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黄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现罪犯黄莉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经查,罪犯黄莉于2015年5月2日生育一男孩,现正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的婴儿,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将罪犯黄莉暂予监外执行三个月。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