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781民初6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程晓民与江苏沪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满洲里分公司、江苏沪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满洲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满洲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晓民,江苏沪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满洲里分公司,江苏沪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781民初61号原告程晓民,男,1975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址北京市西城区。委托代理人于明申,内蒙古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沪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满洲里分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满洲里市。法定代表人苏强,经理。被告江苏沪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法定代表人张玉松,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晓民与被告江苏沪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满洲里分公司、被告江苏沪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法院向原告程晓民送达交纳案件受理费通知次日起7个工作日内原告未交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福生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浩琳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