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529执5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严清与被执行人李佐平子女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屏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清,李佐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29执53号申请执行人:严清,男,1980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屏山县。被执行人:李佐平,女,1979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屏山县。申请执行人严清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屏山民初字第90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佐平的银行存款2150元。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何俊钦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石熙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