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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21民初61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侯玉宝与李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玉宝,李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21民初610号原告:侯玉宝,男,1981年3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李松,男,1976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侯玉宝与被告李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松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侯玉宝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玉宝撤回对被告李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侯玉宝承担。代理审判员  杨贵莲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倪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