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21民初61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侯玉宝与李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玉宝,李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21民初610号原告:侯玉宝,男,1981年3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李松,男,1976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侯玉宝与被告李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松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侯玉宝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玉宝撤回对被告李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侯玉宝承担。代理审判员 杨贵莲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倪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