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05执37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鑫融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刘少坡、黄来法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鑫融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刘少坡,黄来法,闫建永,黄左宾,宜阳县金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黄兆宾,程文文,黄润平,洛阳鸿发养殖有限公司,彭要伟,李琰,程飞飞,李红伟,黄润红,黄红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305执376号申请执行人鑫融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洛阳市涧西区。被执行人刘少坡。被执行人黄来法。被执行人闫建永。被执行人黄左宾。被执行人宜阳县金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河南省宜阳县。被执行人黄兆宾。被执行人程文文。被执行人黄润平。被执行人洛阳鸿发养殖有限公司,住洛阳市宜阳县。被执行人彭要伟。被执行人李琰。被执行人程飞飞。被执行人李红伟。被执行人黄润红。被执行人黄红兵。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5)涧民一初字第564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刘少坡、黄来法、闫建永、黄左宾、宜阳县金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黄兆宾、程文文、黄润平、洛阳鸿发养殖有限公司、彭要伟、李琰、程飞飞、李红伟、黄润红、黄红兵银行存款3735085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被执行人刘少坡、黄来法、闫建永、黄左宾、宜阳县金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黄兆宾、程文文、黄润平、洛阳鸿发养殖有限公司、彭要伟、李琰、程飞飞、李红伟、黄润红、黄红兵应当承担2891011.99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2016年1月1日起,一般债务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加倍部分的债务利息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计算,两项相加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付清所有欠款之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崔占魁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何利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