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永瓯执民字第34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胜珍、葛光耀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胜珍,葛光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永瓯执民字第341号申请执行人张胜珍,男,1950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被执行人葛光耀,男,1941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永瓯商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2月2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张胜珍与被执行人葛光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葛光耀的银行存款53900元,或扣留、提取其相应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戴锦平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勇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yongjia.zjcourt.cn:88/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