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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5民初57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上海奈雀建材有限公司与苏州宏荣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奈雀建材有限公司,苏州宏荣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5民初579号原告上海奈雀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耿昌银,董事长。被告苏州宏荣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管星宇。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奈雀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宏荣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奈雀建材有限公司以被告已经履行了给付货款的义务为由,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奈雀建材有限公司以被告已经履行了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奈雀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2元,减半收取386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滕万波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焦 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