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珲执字第91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李开宏与张克利、邰国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5)珲执字第918号李开宏,张克利、邰国菊:申请执行人李开宏与被执行人张克利、邰国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作出的(2015)珲民一初字第58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29日依法立案。申请执行标的16000元,案件受理费330元,申请执行费14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克利于2016年2月15日自行给付申请执行人李开宏16000元,申请执行费140元,剩余部分申请执行人李开宏自愿放弃,同意结案。本院(2015)珲民一初字第58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张克利、邰国菊的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15)珲执字第918号申请执行人李开宏与被执行人张克利、邰国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结案。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