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728民初16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王栋与赵仁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栋,赵仁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28民初163号原告王栋,男,汉族。被告赵仁坤,男,汉族。原告王栋与被告赵仁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日受理后,原告王栋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书面通知后,其仍然没有在指定期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 晨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靳逢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