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余执民字第557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杭州市余杭区华盈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王芬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市余杭区华盈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王芬,潘立夫,吴凤柳,应月嫦,郑瑞明,潘国普,郑瑞聪,陈小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余执民字第5579号申请执行人杭州市余杭区华盈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联胜路10号2幢1层102室。法定代表人:钟瑛,总经理。被执行人王芬,女,1977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被执行人潘立夫,男,1977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被执行人吴凤柳,女,1957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被执行人应月嫦,女,1959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被执行人郑瑞明,男,1969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被执行人潘国普,男,1955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被执行人郑瑞聪,男,1957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被执行人陈小兰,女,1969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杭州市余杭区华盈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芬、潘立夫、吴凤柳、应月嫦、郑瑞明、潘国普、郑瑞聪、陈小兰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执行截止2016年2月15日,被执行人王芬、潘立夫尚欠申请执行人杭州市余杭区华盈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5000000元,利息1043400元,逾期还款违约金55890.41元(暂计至2014年6月23日,此后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的违约金按借款5000000元按年利率6%的四倍另计)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吴凤柳、应月嫦、郑瑞明、潘国普、郑瑞聪、陈小兰在最高限额60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王芬、潘立夫负担案件受理费5449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被执行人吴凤柳、应月嫦、郑瑞明、潘国普、郑瑞聪、陈小兰负连带责任。经调查,被执行人王芬、潘立夫、吴凤柳、应月嫦、郑瑞明、潘国普、郑瑞聪、陈小兰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杭余执民字第557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杭州市余杭区华盈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王芬、潘立夫、吴凤柳、应月嫦、郑瑞明、潘国普、郑瑞聪、陈小兰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云法审判员 任新华审判员 翟正海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陆熙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