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225民初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刘某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225民初字第125号原告刘某,女,1988年9月14日生,汉族,农民,现住罗城仫佬族自治县。被告李某,男,1987年2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原告刘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6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吴琅二O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韦国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