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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802民初59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杨建平与付腾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建平,付腾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802民初591号原告杨建平,男,个体户。被告付腾乐(又名付乐),男,个体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建平与被告付腾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建平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建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建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16元,退还原告1158元,由原告杨建平负担1158元。审判员  李晓荣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雅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