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802民初59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杨建平与付腾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建平,付腾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802民初591号原告杨建平,男,个体户。被告付腾乐(又名付乐),男,个体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建平与被告付腾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建平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建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建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16元,退还原告1158元,由原告杨建平负担1158元。审判员 李晓荣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雅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