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4执恢5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吴元翠与黄祖超、黄东民间借贷纠纷(2016)鲁0214执恢 59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元翠,黄祖超,黄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4执恢59号申请执行人吴元翠,男,1975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青岛市城阳区城阳街道小寨子社区****号。身份证号码:3702121975********。被执行人黄祖超,男,1979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即墨市经济开发区北关新村**号楼*户。身份证号码:3702821979********。被执行人黄东,男,1975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即墨市经济开发区一北关新村**号楼*户。身份证号码:3790131975********。申请执行人吴元翠与被执行人黄东、黄祖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5)城民初字第213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执行完毕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5)城民初字第213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海审 判 员 赵丕杰人民陪审员 梁 佳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冯 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