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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22民初16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安徽怀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龙支行与程刚、王丽芬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怀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龙支行,程刚,王丽芬,程立宪,王本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2民初167号原告:安徽怀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龙支行,住所地安徽省怀宁县黄龙镇黄龙街道。负责人:李建华,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余晓明,安徽省怀宁县江镇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程刚,农民。被告:王丽芬,系被告程刚妻子,农民。被告:程立宪,农民。被告:王本珍,系被告程立宪妻子,农民。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安徽怀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龙支行与被告程刚、被告王丽芬、被告程立宪、被告王本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被告程刚、被告王丽芬、被告程立宪、被告王本珍外出,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因被告程刚、被告王丽芬、被告程立宪、被告王本珍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赵立群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 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