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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公安执字第00294-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胡蓉与胡茂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蓉,胡茂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公安执字第00294-1号申请执行人:胡蓉,女,1979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公安县。被执行人:胡茂华,男,1979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公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蓉与被执行人胡茂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胡茂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公安执字第0029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庆娟审判员  刘 军审判员  彭 涛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全